相信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各种亲朋好友的微信群、QQ群里看到下面这样的信息:

  

  又或者这样的消息:

  

  这些谣言往往看上去似乎十分真实,有时间,有地点,有人名,还“情真意切”地提醒大家注意安全,而作为普通吃瓜群众的人们,看过之后也会心存疑虑,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安全第一,小心为上”的态度不自觉地加入了传谣的大军中,使得传谣者距离被行政拘留又近了一步。

  

  看到这里,大家就要问了,最后造谣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大家除了提心吊胆之外似乎也没有什么损失,这样的结果不是挺好的么?

  Too naive!!!

  其实事实上谣言造成的影响远没有这么简单就被消除!

  ??现代社会通信技术发达,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异常便捷,我们盲目的转发,谣言就会以一传十,十传百的速度迅速在网络上扩散,给相关的行业带来冲击,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恐慌。

  

  ??虽然看过谣言的人有很多,但是又有多少人会持续关注谣言的真伪情况呢?比如,有很多权威机构的网站、微信公众号都会发布文章辟谣。前面的那些造谣者最后都被警察蜀黍绳之以法了。

  

  

  所以,如果我们只做一个不辨真伪的传谣者,那么我们就会成为谣言长期生存的土壤,给谣言的下次传播提供温床。

  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没那么简单!

  作为疾控部门,我们承担着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的工作。每次发生传染病疫情,我们需要知道引起传染病的病原体是什么?是病毒还是细菌?病原体是怎么传播的?传染源是什么?应该如何进行预防控制?

  

  通俗点讲:此时我们就会化身侦探,根据已有的信息去调查清楚疫情的来龙去脉。不仅要搞清楚这次疫情的“凶手”是谁?“凶手”是怎么行凶的?还要制定和采取措施消灭“凶手”,防止“凶手”危害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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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既然谣言不可信,我们应该从哪里获得真实可靠的传染病信息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请输入正文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所以,从疫情报告程序上来说,对法定报告的传染病,任何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后必须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网络进行报告,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而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概况,在国家卫计委和各省市的卫计委网站上都能够查询得到。

  

  

  面对网络上充斥的各类疫情信息,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疫情信息应当从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获取,健康信息还是应从疾控或医疗机构、权威网站等媒介获取,以免受到误导。如果从朋友圈等社交网络上看到,也不要过分解读,更不要盲目传播。

  另外,对于造谣和传谣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在转发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要理智、慎重地对自己将要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进行求证和甄别。如果已经发出不实信息,在证实其不实性后,更应果断删除或辟谣,以阻止谣言的进一步传播。

  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